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9〕24号)
各区县残联、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局势,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自2009年至2011年按年度给予岗位补贴: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