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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吉府办字〔2009〕35号 2009年3月2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O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赣府厅字【2008】229号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的实施,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公共机构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市政府确定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燕爽同志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龙波舟为常务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规划建设局、科技局、公安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并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市直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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