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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番茄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番茄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番茄原料及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番茄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番茄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巴彦淖尔市番茄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番茄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番茄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番茄产业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第一条 强化番茄质量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市旗两级分别成立番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监管番茄产业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农业、质监、工商、环保、水务、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办公室设在产业办。

  第二条 番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对番茄质量安全负总责,旗县区(农垦局)农业、质监、环保、水务、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具体负责番茄原料及番茄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督促监管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严格番茄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全方位搞好协调服务。加强农业技术服务,搞好茄农科技培训,提高番茄种植水平;严格执行番茄调运“绿色通道”政策,维护番茄购销秩序,促进原料均衡有序上市;加强番茄病害的预警预防,提高综合防治水平;严禁向番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统一规范收费行为,落实好减负等优惠扶持政策;强化电力运力、金融保险等方面综合支持,保证企业达产达效,营造番茄产业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加强种子质量监管。旗县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订单销售及进入市场的番茄种子都必须经种子管理部门审验,严防劣质种子流入,从源头上保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加强农药施用监测监管。旗县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番茄种植过程中,严禁使用“高毒”、“高残”及其它番茄生产禁用的矮壮素、乙烯利(催红素)等违禁农药,喷施农药剂量及频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番茄采收前5天,不得再喷施农药。具体用药种类及用药方式由市农牧业局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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