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9]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与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其中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地铁、快轨、水利、港口、人防等重点工程项目。
第四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的,该项目主管部门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