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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外经贸厅关于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外经贸厅关于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9〕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外经贸厅制定的《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
(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  二○○九年二月)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鼓励外商在闽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省的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资研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第三条 外资研发机构包括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外资研发机构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第四条 外资研发机构须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条 外资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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