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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9〕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步伐。2009年,廉租住房全省要基本实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城市,要扩大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全年要新开工30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租需要。
  (二)健全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坚持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2009年,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要基本落实实物配租。努力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已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城市,可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接轨。
  (三)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租买结合”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模式,着力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购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转为明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必须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富余的城市,也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住房。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切实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服务。对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或以上的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按实确定的变更,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职工可贷额度。积极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贴息的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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