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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建房[2009]62号)


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开展以物业服务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业主、企业的积极参与下,物业管理已经逐步为人们接受,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再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企业经济效益低,社会满意度不高。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随意侵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有的企业跨地区承接项目缺乏市场调研,盲目承诺,恶意竞争;还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诸如种种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已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阻碍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监管,建立诚信机制,事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也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我们要统一认识,将开展专项检查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措施来抓,要通过对企业服务行为的检查及处理,逐步建立企业资质年检取消后对企业诚信服务行为的动态监管;同时通过建立相关基础资料,完善相关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培育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专项检查的对象是:在苏的各资质等级物业企业(含外省市企业在苏设立项目分支机构)。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主动接受行政监管情况;企业经营服务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情况等16个方面(详见附表一)。

  三、专项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专项检查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市、县(市)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的方式以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为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互查、抽查等为辅。重点采取对投诉举报查处、实地听取企业汇报、查阅台帐、项目查验等方式,发现问题,督促企业纠正不规范服务行为。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步骤

  3月:工作部署。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动员部署;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县(市、区)的专项检查做好部署和指导监督工作。

  4月:自查自纠。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物业管理诚信服务报检表》(附表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5月:组织检查。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及相关反映的情况,采取普查、互查、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查验,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逐级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上级部门建议相应处罚。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检查的情况,应认真总结分析,提出加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意见,以书面形式并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附表二)、《全省物业服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县(市、区)的情况,于5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

  6月:重点抽查与通报。省建设厅根据各市上报及相关反映的情况,组织互查和抽查。各省辖市必查,省辖市所辖县(市)抽查不少于1个;对一、二级企业的抽查不低于30%;被抽查企业的管理项目不少于1个,重点抽查住宅项目。

  全省专项检查结束,将对检查的结果予以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大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相关要求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检查工作组,落实责任。专项检查要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注意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作用。要通过专项检查,建立情况通报、联席会办、协调处理等联动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专项检查要求,认真、细致和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信守承诺,强化服务意识,及时改进和规范服务行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业主,落实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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