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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储粮山西分公司: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这次粮食清仓查库,重点检查我省范围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存进口粮,下同)、省、市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省、市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对应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检查人员。市级普查和省级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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