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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安〔2009〕43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队伍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有独立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专业人员。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含县级市)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3、有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完整。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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