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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9〕32号)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8〕378号)中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的规定,为认真执行全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安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检测线,也不得通过增添未经资格许可审查的检测设备等与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不符合的方式,变相增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一律不得使用移动设备检测机动车。
  二、如因移民搬迁、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迁址)的安检机构,必须事先向市质监局提交搬迁(迁址)书面申请,说明搬迁(迁址)原因,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搬迁(迁址)后原检测线不再从事机动车安检业务。经市质监局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搬迁(迁址)。
  三、凡擅自增加或搬迁(迁址)检测线的安检机构,市质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不受理其设备检定、人员培训、计量认证、资格许可等申请,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等一切后果,由该安检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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