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环〔2009〕28号)
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发挥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机制,发挥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
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程序为: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审议、网上公示、审批下达。
第二章 部门初审
第四条 市环保局在每年2月份组织全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市环保局会商市财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按全市环保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进行分类切块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 项目申报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建设环境友好企业中的污染防治内容等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绿色创建、生态示范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项目、目前无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及清洁生产审核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