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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农机科〔2009〕2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认真贯彻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委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农机化发展步伐,进一步提升农机科技推广工作水平,强化农机科技管理,加大农机科技创新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加大农机科学创新力度,提升宁波市农机推广工作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农机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的有效管理,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宁波市农机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宁波市农机局审批立项的宁波市农机科技示范推广、新机具研发等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遵循技术含量高、设备先进、环保节能、生态安全、本地急需、投入少、效益好、时间短、见效快,宜示范、辐射广的立项原则。
  第四条 项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种植、畜牧、林特、养殖等涉农机械及相关领域适用新式机具和农业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以农业产业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符合申报条件且切实可行的项目向市局申报。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是:申报、审批和签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方向是: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三农”、促进“双增”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利用市内外农机科技资源,扶强做大农机化示范基地,为特色产业和农业合作组织提供有力的农机科技支撑,发挥农业机械化在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和效益。重点要为推进本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建设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科技服务。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是:实用性好、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项目指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便于验收),时间安排合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是:
  (一)本市各级农机推广部门、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机专业大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科技或农机人员、仪器或机械设备、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示范基地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一定的机械化作业组织管理能力,机械化作业率要达到一定的比例,能发挥农机化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项目申报应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自筹经费的比例应占该项目全部经费的60%以上。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投资农业。
  (五)凡申报项目,应经过预试验,其项目实施过程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项目总经费由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和申请上级补助经费组成;经费开支预算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材料费、安装调试费、试验推广费和其他类经费。经费预算要合理、合法,符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规定,数量要与项目实际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项目名称要规范,选题要适当,项目类别要选准,围绕“项目类别”编写。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备的《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一)、准确规范的《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申报表》(附件二)和《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合同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间及程序:各单位在年初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申报,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农机局科教处。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按第十二条要求填写有关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报所在县(市)区农机局(总站)(以下简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后盖章。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
  (一)审批程序: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二)评审: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推广前景等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以半数以上专家评价为定类标准。
  (三)审核: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包括部门间是否重复立项,部门意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汇总意见、相关处室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定。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局提出农机专项资金下达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会签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并在市农机局网上予以公告。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将农机专项资金按规定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分两次下达,第一次为项目补助资金的60%,余额待项目验收后全部到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项目采取由市局、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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