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09〕2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我省新修订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了《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并连续两年进行农村低保对象核查排查,实现了规范化评定、信息化管理和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为调整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发放和低保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创造了条件。做好这一工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率先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也有利于快速、稳定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