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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7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二○○九年三月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
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公正高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异议及复议等案件审查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规定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除特殊情形或经当事人同意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条 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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