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浙交〔2009〕37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2006年省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6〕54号)以来,各市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经过两年来的不断努力,全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为推广高速公路沥青路面“58”工程管理经验,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新、改建及大修养护工程中的沥青路面石料统一纳入行业管理。
  二、上述公路建设沥青路面所用石料必须在厅选定合格的沥青路面石料生产企业名单中选择。
  三、各市应积极鼓励和引导辖区内石料供应企业申请成为我省公路沥青路面石料供应单位。有意向的石料生产企业可按浙交〔2006〕54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
  四、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石料生产矿点的监管,施工单位与石料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供应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货款支付及监理、施工单位对厂家的质量管理程序等,明确各方责任,形成良好市场秩序。
  五、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市、县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沥青路面石料进场报验制度,以每3000T石料为一个批次,由监理、施工单位派员驻石料场对石料的性能指标进行抽检,并填报“原材料进场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标明产品批次后发货。要落实专人每周抽查一次,并做好台帐,建立沥青路面石料管理制度和抽查记录档案。
  六、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供货单位、使用路段及数量等报各市交通局(委)和省公路局备案(新改建工程报建设处、大中修工程报养护处)。各市交通局(委)应加强石料进货渠道监管,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矿点生产的材料。省公路局联系人:吕伟东,联系电话:0571-87811283;林育萍,联系电话:0571-87813829。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