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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贸局(非公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轻纺建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工业联社,高新开发区经发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航空基地经发局,航天基地经发局,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委制定了《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是指纳入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西安市经委中小企业服务处负责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采取每两年认定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认定实行择优原则。在申请的机构中,择优认定对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为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是注册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的认定:
  (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的。
  (二)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的。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服务领域起龙头带动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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