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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9]87号 2009年3月3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54号)的规定,我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评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情况要报市局备案。

  附件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万美元
出口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编码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退(免)税认定时间 
财务负责人 首笔出口日期 
纳税信用等级 上年应退(免)税额 
上年增值税税负     (生产企业填) 上年应退(免)税出口额 
上年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外贸企业填) 上年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比例(外贸企业填) 
是否存在拖欠税款问题 是否发生过涉税违法问题(发生问题时间)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等级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主管征税部门意见:                                                                            县(区)级退税部门意见:      经考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                                               地级市退税部门意见:      经考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    
 为   类。为  类。
(公章)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经办人:    负责人: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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