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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主管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

保障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

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

  附件2: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济南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8号)规定,对经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认定并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就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宜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劳社[2009]7号、济劳社字[2009]8号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2009年  月至  月社会保险费  个月。
  三、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缴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不计收滞纳金。逾期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乙方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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