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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规定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使用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三)困难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县(市)区属困难企业和无主管单位困难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其他困难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同时需要填报《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四),上报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大纲和《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花名册》(附件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申请,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由本企业负责组织,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委托技工院校承担。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限为2009年度内。培训时间一般在400学时左右。具备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者参加高一级的职业培训,不具备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者参加本级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考核与鉴定。具备晋升职业资格且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晋升职业资格且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补贴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培训的专业和职业资格的不同,按培训和鉴定合格的人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
  凡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均在享受范围之内。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率由2%下调为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率由1%下调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6%。执行期限为2009年 4 月至9月。企业在相应月份按调整的费率申报。新参保的缴费单位按此申报。
  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就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失业证、退役军人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银行考察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各县(市)都要设立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凭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所认定后,报县(市)就业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担保贷款手续。目前市六区的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其他四县(市)在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后办理。
  贷款额度由原最高3万元提高到最高5万元,原来已办理的按原规定执行。
  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贷款能按时还息还贷,无不良信用记录,还款信誉良好的,按程序可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带动和吸纳安置其他人员就业的优先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一年,不再享受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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