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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济劳社字[2009]20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主要是指2008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具体条件为:一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止2008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二是企业在2008年7月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四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职工工资降低的;五是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企业少裁员认定是指裁员数量在20人以下,或裁员20人以上但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 六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二、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和程序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办公地点在大纬二路176号304室,电话:82051991。首批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09年3月31日。
  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条件的,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和按规定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一并申报。由企业填写《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一),一式四份,有企业主管单位的,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文件等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市直及市内六区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五县(市)区所属企业向本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二),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按一次性补缴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对未能履行一次性补缴协议约定的困难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二)困难企业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的对象是在济南市参加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符合条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同时需要填报《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三)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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