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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 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性,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对商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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