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8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