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整体尺度、形式应一致,并形成整体韵律感和有机协调。
3、沿石家庄市主要对外公路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70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18.0米,并且不应小于10.0米。
4、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隔不得小于700米;沿高速公路两侧连续设置的大型独立广告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00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0.0米,且不应小于10.0米。
5、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
第六章 流动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性户外广告
1、流动性户外广告指的是以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为载体而设置的、广告位具有不固定特性的户外广告。
2、设置于公共汽车车身上的广告,不得占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位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车辆的识别和乘坐。
3、机动广告专用车及非机动广告用车,禁止占用城市上下班高峰时段上路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第七章 临时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
1、临时性户外广告指的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配合其即将举办的大型商业活动或其它公共活动而设置的、存在时间相对较短的户外广告。
2、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须先经由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禁止私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获得批准后,临时性广告可提前于举办活动3天设置,但须按照规定在活动结束当天拆除,不得擅自推迟临时广告的拆除期限。
3、临时广告不得设置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之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之外。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底层门头、墙面、立柱、橱窗上悬挂商业横幅和设置小型灯箱、牌匾,除在玻璃橱窗(门)上张贴必要的防撞标识和文明用语外,不得张贴张挂各类小型广告。
第十六条 利用气球、气模、飞艇绘制悬挂、张贴临时广告,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
第九章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以下几种情况或地段禁止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