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3、户外广告的立面造型和施工图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4、所有户外广告必须使用霓虹灯或者内置灯光、外打灯等照明设施,同时应符合亮化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5、沿道路设置的独立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其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小于10%,明确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挪作商业广告。

第二章 建筑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五条 楼顶广告的设置

  1、楼顶广告是指依附于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楼顶广告的整体高度应一致,广告基本色调、整体造型、尺度、风格等要素应与建筑形成有机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色和风格。

  2、设置在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楼顶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相邻居住、教学、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日照,楼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楼顶广告;三层以上,40米以下的建筑物,楼顶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5;40米以上高层建筑楼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高度一般不得超过8米,并应采用镂空霓虹灯形式。

  4、设置楼顶广告应封闭围合,同时广告下边缘与建筑物檐口不得留有缝隙,对广告支架进行有效遮挡。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

  第六条 平行建筑墙身广告

  1、平行建筑墙身广告指的是在建筑顶部檐口以下、平行于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2、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边缘不得超出建筑立面范围,上缘不得高出建筑檐口,自身绝对高度不得超过9.0米,外缘突出墙面不得大于0.5米,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3、广告设置面积比(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正立面投影总面积与该广告所处建筑立面墙体面积之比),在允设区不得大于1/3 ,控制区不得大于1/5。

  4、设置连续多块广告牌时,其位置、尺度应一致;其色彩、图案应相互协调,出现差异时,应采用逐块广告加统一边框的方式设置。

  5、不得在一栋建筑物的墙面上设置多层平行建筑物墙身广告。

  第七条 垂直建筑墙身广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