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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城管[2007]105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予印发《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内(包括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道路或依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在户外设置的各种形式广告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日照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2、户外广告设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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