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热安全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城市供热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城市供热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市供热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供热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责成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各城市供热使用单位及居民应切实增强供热安全意识及使用常识,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供热设备、设施,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程序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0、 119、96399求助,并向当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事件所在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本地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全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 事件报告
4.2.1 报告原则和程序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件发生情况报告当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并在24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4.2.2 报告内容
1、事件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和人员伤亡情况,造成财产损失及对供气工作的影响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3 事件处置
1、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城市供热险情及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