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本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职责。
2.3 县(市)、区政府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市供热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4 城市供热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后迅速响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救援。
2.5 热源厂及使用单位、居民用户
各热源厂应及时指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供热安全技术负责人,培训供热运营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和按规范要求操作;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供热供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态发展。
各供热使用单位及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供热使用规则,发生供热管道崩漏等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3 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