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科学利用名胜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以古颍州西湖历史人文景观为主导,以水域景观和平原地带田园风光为特色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东邻程集、西至西湖镇、北至泉河、南至三河镇,面积24.32平方公里。
第三条 风景区保护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阜阳市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
颍州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城管执法、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七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