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
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