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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对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时进行伤残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鉴定专家讨论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伤情相对稳定期是指: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自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诊断为职业病起,经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痊愈或伤情基本稳定的时间。
  二、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伤情相对稳定期后,就工伤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三、伤情相对稳定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伤情严重,经治疗后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相对稳定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停工留薪期的延长期限:
  1.骨折合并神经损伤、骨不连、畸形愈合或需再次手术安装人工关节的;
  2.损伤部位出现感染、狭窄、粘连、瘘、窦道等,伤情未有效控制,需要继续治疗的;
  3.病情仍在恶化或伴有严重并发症尚未有效控制的;
  4.其它伤情严重、病情特殊的。
  四、各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及时受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

类别工伤(职业病)疾病名称伤情相对 稳定期伤情相对稳定期评定依据备注
      一、骨科
骨盆骨折髂前上、下棘骨折6个月骨折基本愈合 
坐骨结节撕脱骨折6个月骨折基本愈合 
髂翼骨折6个月骨折基本愈合 
骨盆前半环骨折6个月骨折基本愈合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骶髂关节半脱位6个月骨折基本愈合 
骶骨骨折3个月骨折基本愈合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12个月骨折基本愈合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或脱位6个月脱位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基本愈合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12个月术后大小便基本顺畅 
合并尿道完全断裂12个月尿道狭窄、尿瘘经二次手术后小便基本顺畅 
四肢骨折与关节损伤跖骨骨折4个月创口及骨折基本愈合 
跟、距骨骨折6个月同上 
跗、趾骨骨折4个月同上 
髌骨骨折4个月同上 
指骨骨折4个月同上 
掌骨骨折4个月同上 
腕骨骨折4个月同上 
舟状骨骨折6个月同上 
手肌腱损伤4个月术后创面愈合,伸屈功能良好 
锁骨骨折4个月骨折愈合或重叠愈合 
肱骨骨折4个月骨折愈合 
尺、桡骨骨折4个月同上 
胫、腓骨骨折4个月同上 
踝骨骨折6个月同上 
股骨干骨折12个月同上 
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12个月术后骨折愈合 
关节附属结构损伤3个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关节绞锁症状 
累及关节面的骨折6个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 
脊柱损伤脊椎压缩骨折6个月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或脊柱融合手术后3个月 
脊椎横突骨折6个月同上 
脊椎关节突骨折6个月同上 
脊椎棘突骨折6个月同上 
脊椎椎板骨折(腰4 以上)6个月同上 
脊柱损伤脊柱骨折脱位4个月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复,功能恢复 
骨折伴脊髓损伤12个月症状、体征稳定 
外伤性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6个月无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良好,或术后创口愈合 
外伤性肢体离断手指、足趾离断3个月创口愈合 
全拇趾离断并包括蹠骨头的第五趾离断3个月同上 
足各跖、趾离断3个月同上 
其它各肢体离断3个月同上 
周围神经损伤臂丛神经干损伤12个月功能基本恢复或伤情稳定 
尺神经干损伤6个月同上 
正中神经干损伤6个月同上 
桡神经干损伤6个月同上 
胫神经干损伤6个月同上 
腓总神经干及其主要分支的损伤6个月同上 
坐骨神经干损伤12个月同上 
股神经干损伤6个月同上 
      二、外科
头皮及颅脑损伤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腔膜下血肿3个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头皮撕脱、缺损3个月创口愈合 
颅盖部线形骨折3个月创口愈合,骨折基本愈合 
颅盖凹陷粉碎骨折6个月创口愈合,颅骨有轻微凹陷 
颅底骨折12个月创口愈合,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脑挫裂伤12个月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颅内血肿12个月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脑干损伤12个月生命体征稳定 
脊髓损伤12个月症状、体征稳定 
胸部损伤胸壁外伤(开放、闭合)3个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肋骨骨折3个月摄片显示骨折愈合,皮下血、气肿吸收 
血、气胸3个月血、气基本吸收 
食道损伤6个月创口愈合,进食基本正常 
腹部损伤单纯腹壁损伤(开放、闭合)2个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腹膜后间隙损伤3个月血肿吸收 
肝损伤3个月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 
脾损伤3个月同上 
胰损伤3个月同上 
腹部损伤胆囊损伤3个月同上 
肾损伤3个月同上 
胃、肠损伤3个月同上 
膀胱、尿道损伤或破裂4个月小便基本顺畅尿道狭窄、尿瘘二期手术者,伤情相对稳定期延长至二次术后3个月
其它器官损伤3个月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 
      三、烧伤科
烧伤程度手部、四肢大关节、头颈部灼伤6个月创面愈合 
会阴部灼伤6个月同上 
大面积烧伤(烧伤面积>50%其中<20%为Ⅲ)6个月同上 
大面积烧伤(烧伤面积>50%其中>20%为Ⅲ)12个月同上 
      四、眼科
眼睑损伤单纯皮肤损伤2个月创口愈合 
眼睑全层断裂(包括眼睑缺损)3个月创口愈合 
合并提上睑肌损伤(上睑下垂)6个月提上睑肌功能基本恢复,或开睑功能不能治愈,而损伤已临床痊愈 
合并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3个月创口愈合 
眼睑灼伤4个月灼口愈合 
眼眶损伤眶骨骨折(开放、闭合)4个月创口、骨折愈合合并颅脑损伤按颅脑损伤处理
眶内异物3个月创口愈合,异物取出、或异物不能摘除而创口愈合,眶内并发症已临床治愈或被控制如果异物伤及视神经眼球、副鼻窦等,按并发症处理
眼球突出3个月眼球基本复位,或突出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眼球陷入3个月基本恢复正常,或眼球陷入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合并眶骨骨折,按骨折处理
眼肌损伤6个月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复视症状已恢复正常,或遗有斜视、复视 
结膜损伤结膜异物3个月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结膜下出血3个月创口愈合,出血基本吸收 
结膜裂伤3个月同上 
外伤性结膜炎3个月结膜炎症消退 
结膜损伤化学伤、烧伤、灼伤3个月创口愈合如果遗留睑球粘连等需手术者,伤情相对稳定期可延长至术后创口愈合
角、巩膜损伤角膜异物3个月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角膜上皮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角膜擦伤3个月创口愈合 
角、巩膜穿孔3个月创口愈合 
合并白内障6个月创口愈合,白内障摘除,或白内障尚不宜摘除而创口已愈合 
角、巩膜损伤合并球内异物6 个月创口愈合,异物摘除或异物不能摘除而创口已愈合合并铁锈症,铜锈症延长3个月
合并慢性色素膜炎6个月创口愈合,炎症消退或基本被控制 
化学伤、烧伤、烫伤6个月结膜充血消退,角膜上皮愈合波及房角继发青光眼或需角膜移植手术,伤情相对稳定期可延长3-5个月
虹膜睫状体损伤外伤性散瞳6个月瞳孔复原,或无法治疗复原面临床治愈 
前房出血6个月出血吸收合并角膜血染或继发青光眼者,伤情相对稳定期可延长3-6个月
虹膜根部离断6个月出血吸收继发青光眼或需手术者伤情相对稳定期可延长3个月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6个月炎症消退或被控制 
晶体损伤晶体脱位6个月刺激症状消失 
晶体混浊6个月同上 
玻璃体损伤玻璃体出血6个月出血、混浊吸收或不能吸收,但已控制 
玻璃体混浊6个月同上
网膜脉络膜   损伤视网膜震荡6个月出血、渗出吸收或机化 
视网膜出血6个月同上
视网膜脱离6个月网膜复位,如不能治疗复位,而炎症反应或刺激症状消失或已被控制 
黄斑穿孔,网膜、脉络膜破裂6个月病灶机化或静止 
视神经损伤视神经撕脱6个月临床症状静止,已被控制 
视神经鞘内出血6个月同上
视神经萎缩6个月同上
其它外伤性眼球摘除或眼球内容物摘除术后6个月创口愈合 
交感性眼炎12个月炎症消退 
     五、耳鼻喉科
咽喉气管食管损伤轻度咽、喉、气管损伤3个月吞咽、发声、呼吸恢复正常 
重度咽、喉、气管损伤6个月创面愈合,有Ⅱ-Ⅲ度呼吸困难、或气管切开 
轻度食管化学伤3个月轻度咽食困难,基本能正常进食 
中重度食管化学伤6个月咽食困难,只能进食流质 
耳部损伤耳廓开放性损伤3个月创口愈合,耳廓变形或无变形 
外耳道损伤3个月外耳道基本畅通或外耳道部分狭窄 
鼓膜穿孔(单、双侧)3个月鼓膜愈合形成疤痕或鼓膜穿孔未愈合,无流脓 
鼓膜穿孔(单、双侧)伴有听骨链损伤6个月鼓膜形成疤痕,听力接近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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