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8.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9.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10.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时向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按照
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成立救援处理指挥部,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部署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