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家、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各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报告制度
1.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等;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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