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十四)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因“清真不清”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林业局负责组织重大果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七)市供销社负责组织食盐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八)市法制办负责各级各部门重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行为。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工作,落实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法律规定发布信息,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重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或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