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
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家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
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石家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事故分级和适用范围
(一)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