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粘土开采必须实行分层开采,每层采高不超过1.8米,坡面角符合有关规定;各作业平台应由上而下开采。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到达边界或临时边界时,必须留有保安平台。
7、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安全和河道整治规划,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建筑安全,行洪和航运的畅通。
8、采用采砂船采砂,采砂船必须按规定进行船检,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挖掘作业应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这四类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采砂船船检合格证。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1、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二)根据申办条件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安全现状评估。采砂、矿泉水、地热(主要指开采温泉)非煤矿矿山企业可由企业自评,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粘土矿可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四、申请程序与时限
(一)程序:非煤矿矿山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同意申请意见;再由企业将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