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进行安全评估;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露天边坡、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定中毒窒息、边坡坍塌、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定救护协议。
(二)采砂和粘土开采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第1-5项与其它相应条件:
1、应当在依法批准的范围内按开发利用方案和核定的开采指标从事开采活动,禁止越界采挖。
2、具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水文等资料,采挖项目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应对采挖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3、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采砂和粘土开采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
5、采砂及粘土开采的供配电设施,采挖和运输设备、安全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救护设备及设施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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