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非煤矿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05〕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的规定,全省正积极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前段时间,省安全监管局主要受理了全省金属非金属与采石场等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申报与颁证工作,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几乎没有申报。根据6月13日北京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颁证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1号)的要求,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决定不发或者暂时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与这四类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省局制定了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办证范围、条件、申报材料、程序等,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证范围
全省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非煤矿矿山企业与其它含有这四类非煤矿的非矿山企业。
二、申办条件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第
五条的规定,这四类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