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重点基地要建立学术活动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加强省内、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基地的研究方向,不断提高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建单位投入。省属高校重点基地建立的头4年,省教育厅给予科研项目一定的经费支持;省社科联对重点基地提供科研项目及项目经费支持。重点基地承建单位须按不少于省教育厅、省社科联资助额度的2倍比例及以上配套经费资助研究项目,并须保证重点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等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将其列入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的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资助。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并单独建帐。
第十八条 重点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争取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形成科研工作的活力,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六、重点基地的申报程序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基地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结合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等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全省社科界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条 重点基地每年应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重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对重点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基地的评估。评估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基地,将给予限期整改一年,再次考核,如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重点基地的资格。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共同认定建立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