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质量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以前完成以下事项的公示: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
(二)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名录及照片;
(三)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
(四)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五)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
(六)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七)鉴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八)投诉受理机关电话;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场所明显位置通过公示栏(墙)等方式展示。具体式样、制作材料、规格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第六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的具体指导、检查。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按本制度规定要求公示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履行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情况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质量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以前拟定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并依照《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要求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