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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韶关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教育、公安部门规范校车管理,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八)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九)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底前,市区、乐昌、南雄城区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十)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十一)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检、公安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八、考核评价

  根据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市、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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