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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清理信用代办站构建农村信用联络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原站干(代办员)的报酬、风险金处理。站干(代办员)当年或当月的代办手续费以及一次性清退报酬发放标准,应按照吕农信发〔2001〕35号文件《吕梁地区农村信用社信用服务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被解除代办关系的原代办员又被信用社聘任为联络员的,或升格为储蓄所后,本人或家属转为信用社合同工的,则不发放一次性清退报酬。在社、站(所)核对帐务、凭证、财产相符无误后,风险金应如数退还站干(代办员),否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扣留。

  4、办理社、站移接交手续。社、站移接交手续包括帐务(含各种帐簿)、凭证、印章、牌匾、财产等移接交事项。在对上述内容核对无误后,信用社要制表造册,与站干(代办员)办理移交和接交手续,必要时可由村干部负责监交。

  5、妥善处理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在清理核对过程中,如发现收贷收储不入帐、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借(冒)名贷款、用假凭证和假印章诈骗客户资金等案件,要选择好时机,应立即追偿违规违法资金,同时严密监视站干的活动,对能及时补回侵占资金的站干,信用社应从轻或免于处罚,否则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站干的法律责任,将信用社资金损失降至最低。对涉案站干,在资金损失尚未追回之前,不得支付站干应得的报酬和退还风险金。

  (三)构建准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1、升格为储蓄所。对业务发展前景较好,代理较为规范,存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相邻距离很近的2-3个信用代办站存款余额总计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信用代办站,可申请升格为储蓄所,信用社要对新设的储蓄所做好申请、选址、人员配备等升格准备工作。新设储蓄所要以联社正式文件上报吕梁市联社和吕梁银监分局审批,待正式批准后开始筹办。符合条件的原站干(代办员)可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转为信用社合同工。

  2、构建联络站。联络站的设立,应按经济区域设立,做到少而精,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联络站的构建规划。原则上对平川四县存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上、其他九县在100万元以上的信用服务站(代办所),可构建为联络站,联络站不设帐簿、凭证、印章、牌匾、业务周转金,存贷业务并入农村信用社,联络员只负责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信息,不再操办具体存贷业务手续。

  3、选拔联络员。联络员要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原站干(代办员)中选拔产生。联社要公布报名条件,组织报名参加考试考核,考试由各联社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考核由联社对其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行、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信用社和村委会的意见。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联社在服务区域内对拟聘联络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告,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无举报情况和不同意见的,由联社聘任为联络员,并在服务区域内对聘用联络员的决定进行公告,并报市联社备案。如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原代办员则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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