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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五)工程照片规格为7寸光面照片,应包括底片和文字说明。
  (六)工程照片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照片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见附表五。
  (七)工程录像档案质量要求图像清晰,解说正确。
  (八)工程录像档案规格为专业带。
  (九)工程录像档案带盒上应标有简要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录制人、审核人及批准人。

第四章 电子档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电子(数字)档案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竣工档案的验收、报送

  第十五条 列入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相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本市或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必须由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十五天前,组织竣工档案预验收,一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九条 经过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检查、验收合格的竣工档案,可同时报送相关的缩微胶片或光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竣工档案原件,报送内容按《附件一》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同时废止。
  图例及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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