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编制
第七条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 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
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4 、监理文件材料,按监理程序组卷。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
1、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为A4幅面(297×210毫米),小于规格的要进行托裱。
2、工程文件材料必须用线装订。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厚度应小于3公分(200张),立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空白页不标页号。托裱时,页号标在文件上。
第九条 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形式
1、按图施工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施工图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3、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