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
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2]287号)
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请你们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我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档案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