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放时段分为:白天停车、夜晚停车和昼夜停车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或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额计费办法。
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存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在30分钟以内的;
(二)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学校内部停车场对外提供存放服务的停车场在20分钟以内的;
(三)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在30分钟以内的;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上述(一)至(三)款的具体时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
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存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存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车辆存放时交费和车辆离开时交费两种交费办法。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凭证式管理,经营者应当向车辆存放人发放停车看管凭证,车辆看管人员凭停车看管凭证向车辆存放人收取停车看管费,车辆存放人凭停车看管凭证提车、交纳停车看管费,以及车辆损坏索赔等。停车看管凭证应载明停车时间、车辆类型、车辆牌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