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和充实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工作安排
根据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到2007年底完成,整个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到2005年12月底止)。
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深入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领导机构,同时,要加大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发〔2005〕28号文件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二)整顿和规范阶段(2005年11月-2007年10月)。
整顿阶段可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调查摸底。市、县(区)政府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非法开采进行全面调查,逐一登记。市、县(区)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05年12月底汇总后报送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整治,时间到2006年12月底止。各地对清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分步整治,达到规定的标准。
规范阶段(2007年1月-10月)。
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后达到国发〔2005〕28号所规定的目标,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科学开采,安全生产;实现持证依法开采,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利用水平比较高,安全生产和生态恢复措施执行良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