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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地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矿区整合方案,在2006年上半年前必须完成,到2007年底前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编制的矿区整合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一律不受理矿山企业的扩界申请。通过整顿和规范,降低小矿比例,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开发基地。
  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修订后发布。
  (九)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省国土资源厅要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凡符合市场竞争条件的,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市、县(区)政府应对当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尽快制订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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