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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开展钨、锡、锑、稀土矿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有色行办、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钨锡锑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47号)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对钨、锡、锑、稀土保护性开采特定的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有色行办、省外经贸厅制定;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超量生产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整顿期间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饮用水源安全和河道采砂(石)、地下水、地热水等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七)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权限组织对本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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