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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并及时注销工商登记,同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部署,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开采煤矿保安煤柱和矿区范围隔离煤柱的,特别是大矿周边的小煤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要函告原颁发证、照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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