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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59号 2005年12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两年多时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通过资源整合,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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